摄影、摄像、录像、编辑管理制度

  一、摄影、摄像、录像、编辑是为学校管理、教育教学服务的专业工作。
  二、有关部门需要电教中心安排以上服务工作,须首先向电教中心进行申请,经批准,由电教中心安排专人提供服务。
  三、属于学校整体工作的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长批准。
  四、申请部门须提出所需服务的时间、项目、内容等,并填写申请单,以便于实施。
  五、电教中心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、项目和内容进行工作。
  六、摄影、摄像、录像、编辑的原始素材由电教中心作为资料保存。
  七、申请部门如需要使用资料和资源,要填写借用单,妥善使用,按时归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