省城建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职责

  根据《中国工会章程》,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为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执行和职工代表切实行使权利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订以下职责。

  一、我校职工代表大会(简称职代会),代表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,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。

  二、职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,依法并按有关程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,维护学校的利益,   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  三、职代会的职责:
    1、听取校长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学校的工作计划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
    2、参与学校改革方案及与教职工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;
    3、参与有关教职工利益事项的制定;
    4、评议、监督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;
    5、参与优秀教师、先进教育工作者条件的制定、修改、审议工作。

  四、职工代表的权利:
    1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  2、有提建议和发表意见的权利;
    3、有向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利;
    4、按学校对中层干部的考核条件,对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与考核。

  五、职工代表的义务:
    1、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,认真宣传、贯彻职代会的决议,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各项      任务;
    2、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,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;
    3、了解教职工对学校建设发展的意见、建议,如实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信息,做好民      主管理与监督;
    4、了解、掌握教职工在工作、学习和生活中的情况,如有困难及时向工会或有关部门反映,并    力所能及地给予帮助;
    5、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并在活动中起骨干作用。

校 工 会
2004年5月24日